(2018年5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一、依据法定立法程序承担的体育法规、规章的起草、修订和审议事项;
二、编制或调整自治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含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
三、制发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制定重大体育改革政策措施;
五、有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六、具有可预见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它重大行政权力行使;
七、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八、重大对外交流合作;
九、其它涉及事业发展、公共利益、社会稳定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