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全面履行,维护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体育局系统内,被申请人履行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督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由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察。
第四条 督察工作的范围:
(一)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原因进行调查或核实;
(二)向被申请人发送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三)对是否中止或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四)向被申请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六)向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七)对于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为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
第五条 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复议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
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有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未作出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下述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履行;
(二)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规定,内容涉及向申请人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5日内全面履行;内容涉及其他方面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全面履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应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书面申请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申请人或第三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就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达成书面协议的;
(三)不可抗力的事由。
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的期间不计入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决定恢复履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决定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应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书面申请决定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申请人、第三人死亡或终止,其权利承受者放弃权利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第八条 决定中止或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终止履行通知书》。
《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终止履行通知书》应当载明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的理由、依据,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第九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自被申请人超过第五条规定的最后期限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书面申请,经核实,认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送《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并同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
(一)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主体、内容和被责令履行的最后期限;
(二)不执行《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治区体育局应当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责任大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责令履行仍不履行或仍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体育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需要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的,相关单位有义务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