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体育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以自治区体育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工作。
第二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五)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是否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进行举证。
第三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签批。
第四条 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予受理的,由案件主办人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发,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