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自治区体育局机关办公楼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室,承担我局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
第二条 接待人员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熟悉和了解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接待中能正确回答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主动帮助行政复议申请人解决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条 接待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行政复议收件清单》、《行政复议申请附件目录》,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四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时间以及主要事实,并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场进行确认,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现场确认的,接待人员应当积极协助申请人通过其它渠道进行确认。
第六条 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 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救济途径。
对于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对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局长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