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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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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12 15:53    作者:lxm    浏览次数:     【字体:

内体规字〔20131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13125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自治区体育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集体审理原则和教育优先原则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对具体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以及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统筹分析判断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规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条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属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生效时间在后的法律规范。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且无主观恶意,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而再次实施的;

()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严重损失,或者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胁迫、教唆他人违法的;

()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或者抗拒检查,暴力抗法

()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第九条 严格执行裁量权审批程序。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意见由执法人员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般案件应当经过合议后,报自治区体育局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需要听证的案件,必须经过自治区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做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条 体育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体育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将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法制监督机构要审查说明理由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应退回执法部门补充完善,或者建议执法部门改变处罚建议。

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执法部门和法制监督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法制监督机构应当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在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基准表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法制部门监督指导体育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集中对结案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检查具体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备案、评查和自纠。

第十九条 自治区体育局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自治区体育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实际工作情况,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适时研究、修改、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体育局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考核考评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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