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体育事业和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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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4-17 19:02 作者:内蒙古体育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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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组织、从事、支持体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荣誉奖章制度。国家体育总局对连续开展志愿服务二十年、十五年和十年,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分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和铜质奖章。《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体群字[2009]3号)第三条6款“建立绩效评估、奖励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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