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5-04-17 18:56 作者:内蒙古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文章来源:内蒙古体育局〗〖责任编辑:内蒙古体育局〗〖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