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注销登记许可为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分级许可事项。
本指南适用于自治区本级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注销登记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许可项目名称: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注销登记
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秘书处领取或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官网下载。
许可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咨询电话 0471-6396067
办事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86号,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秘书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4:30-17:30)
许可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1、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条件
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成立全区性体育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代表本社团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其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
(2)业务活动内容必须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主管的业务范围,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展体育的方针、政策;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区性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社团的组织及其成员应当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8)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区性体育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内蒙古”,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
(1)筹备成立体育社团的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成立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等。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字或盖章);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介(5—7人)(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简介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及简历,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规范的社团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提供注册资金和经常活动的经费来源证明(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者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5)提供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6)会员名单(全区各盟市都要有会员且会员分布均匀。单位会员不少于30个;个人会员不少于50人;混合会员不少于50个。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加盖单位印章);
(7)社团的组织及其成员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的证明材料。
2、体育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体育社会团体办理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变更的事项、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体育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应提交原章程、修改说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3)变更住所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应出具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5)变更资金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
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注销程序,提供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2)登记证书副本;
(3)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4)提供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
(5)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须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提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岗位负责人:自治区体育总会秘书处办事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给申请人。
二、审定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按照法定许可条件及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三、告知
岗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总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于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行政许可工作存在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投诉电话:0471-6397437,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86号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驻体育局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010030。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doc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doc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doc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doc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doc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