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举办全区性、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许可项目名称:举办全区性、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许可
许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申请书》,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领取或从自治区体育局官网下载。
许可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咨询电话:0471-6397441
办事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86号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4:30—17:30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相适应的经费;
3、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竞赛项目规定的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5、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备;
6、符合体育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举办者应当在体育竞赛活动举行前60日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申请书;
2、举办者身份证明或者登记、注册证明材料;
3、经费来源证明材料和经费预算报告;
4、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5、体育竞赛安全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法定机构出具的有关场所、器材、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
7、主办者、承办者、协办者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须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提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岗位责任人: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收发文办事人员
本岗位职责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或申请部门。
二、审定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按照法定许可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拟制相关文件材料批复。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三、告知
岗位责任人: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收发文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有关人员或部门领取批复文件,同时于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送申请人或申请部门。
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行政许可工作存在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投诉电话:0471-6397437,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86号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驻体育局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010030。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