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行政许可听取申请人与
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一、体育行政部门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所申请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或者申请人以外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一)利害关系人为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能够知悉的,应当直接转送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
(二)申请事项关系公共利益以及利害关系人为不特定多数人或者无法知悉、送达的,应当将有关申请予以公告。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就许可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能够知悉利害关系人的,在转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时,可一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利害关系人为不特定多数人或者无法送达申请材料的,可在公告申请材料时一并公开征求意见的方法和途径。
(三)体育行政部门应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申请人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体育行政部门。
四、体育行政部门应对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