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行政许可受理与送达制度
为规范体育行政许可受理和决定送达行为,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体育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办公室应设立统一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在受理场所标明办理路径,并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工作。受理后由“窗口”分送有关执法机构具体承办,并向法制监督机构发送受理通知。
三、体育行政许可申请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体育行政部门设立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向体育行政部门设立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四、体育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无偿提供。
五、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以下内容在统一受理“窗口”予以公示:
(一)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依据。
(三)申请体育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五)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申请人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
七、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六)体育行政部门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都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八、体育行政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统一受理“窗口”公示,方便公众查阅。
九、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由有关执法机构交由“窗口”统一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