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行政许可审查与处理制度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办公室设立的“窗口”在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加盖印章、注明日期,及时将申请文件和材料分发给有关承办机构办理,并将受理情况报法制监督机构。
二、承办机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自“窗口”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由承办机构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体育行政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统一受理“窗口”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有关承办机构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报法制监督机构备案。